武汉汉阳区法院处理过一起案子。一家开在汉阳江滩边、紧邻鹦鹉洲长江大桥的餐厅,与短视频平台合作,由平台协调博主到店拍探店视频做推介。拍摄时小丽正在店里和朋友吃饭,博主问她愿不愿意入镜接受采访,她当场拒绝,还用手挡住了脸。
近一年后,朋友告诉她,在一个视频平台上看到了她。她找到那段视频,正是当时在那家餐厅拍的,播放量已有 100 多万。她起诉短视频平台和餐厅,要求删除、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2 万元。
法院认定:原告已明确表示不愿被拍摄、不愿被播放,平台仍将带有其画面的视频上传,该视频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不经同意使用的情形,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经调解,平台下架视频、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1 万元,餐厅不担责。
本文结论:公共场所不是拍摄的免责通行证,法律给的五项例外里最常被误用的是“展示特定公共环境”,而这一项要求“不可避免”——镜头对准某个具体的人拍特写,不叫不可避免。更要记住一句:同意拍摄不等于同意发布,两次授权是分开的。作为被拍者,明确拒绝之后仍被拍到并上传,索赔的成功率明显更高;作为拍摄方,不打码、不回避,风险就在自己身上。
重庆康君律师事务所 · 渝中区邹容路131号世贸中心30楼3010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500000MD033055XY · 负责人 贾明伟 · 2023-08-10 设立
一、两个案子,一万元和五百元
同一类行为,判决金额差二十倍,值得并排看。
武汉这起:当事人明确拒绝并挡脸,视频播放量 100 多万,由平台协调拍摄并发布,属商业推广。结果赔偿 1 万元。
苏州另一起:一家火锅店直播顾客用餐,法院认定商家未经同意将顾客肖像暴露在直播中,构成侵权,判令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 元。
差在哪?三处最明显:一是当事人有没有明确表达拒绝,武汉案里这一点被法官直接点出;二是传播规模,100 多万播放与一场店内直播不是一个量级;三是主体与目的,探店视频是平台主导的商业推广,链条更长、获利更直接。
金额的量级可以记住:明确拒绝 + 商业使用 + 传播较广,万元上下;普通直播入镜、传播有限,数百元。这跟前面写过的肖像权案件也能对上——商品页用照片裁头,判赔 2000 元;AI 换脸案诉请 5 万余,判 3000 元。
二、五项例外,只有两项常被援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第一千零二十条列了五项可以不经同意的情形,逐条看一遍就知道自己站不站得住。
| 法定情形 | 关键限定 | 探店、街拍能不能套 |
|---|---|---|
|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 | 必要范围内,且限于已公开的肖像 | 不能。拍的是未公开的现场画面 |
| 为实施新闻报道 | 不可避免 | 视情形。纯商业推广不是新闻报道 |
| 国家机关依法履职 | 必要范围内 | 不能,主体不符 |
|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 | 不可避免 | 最常被误用,见下文 |
|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 | 必要 | 一般不能,商业引流不属公共利益 |
第四项是被援引最多的一项,也是被驳回最多的一项。原因在于它有两个限定叠在一起:一是“特定公共环境”,二是“不可避免”。
餐厅的菜品、装修、客流,景区的风景、设施,这些确实可以拍。但“展示环境”与“拍摄某个人”是两件事。当镜头对准一位顾客拍特写、让他成为画面主体、甚至配上采访,这就不是“不可避免地带入”,而是“以他的形象为内容”。武汉案里法官的表述很直接:该视频不属于可以不经同意使用的情形。
还有一个细节常被忽略:即便当时顾客没有反对,发布前仍应取得同意。拍摄是一次授权,公开传播是另一次授权,两者不能互相替代。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在做街拍普法时说过同一层意思——没有许可不能拍,同意拍了,发之前还要再问一次。
三、五种场景,逐一判断
| 场景 | 是否构成侵权 | 关键判断 |
|---|---|---|
| 街拍路人,人物是画面主体 | 通常构成 | 未经同意制作并公开;有商业用途的加重 |
| 探店视频,路人偶然入画且已虚化 | 一般不构成 | 未被识别、非画面重点 |
| 探店视频,路人清晰可辨或被采访 | 通常构成 | 属于“以肖像为内容”,非“展示环境” |
| 餐厅、健身房直播,镜头扫过顾客 | 可能构成 | 长时间对准、可识别即落入;已有判赔先例 |
| 监控画面被剪进视频公开 | 通常构成 | 用途超出安全管理目的,另涉个人信息 |
第二行与第三行的分界,就是“能不能认出来”。肖像权的核心是可识别性——不要求露正脸,身形、体态、常穿的衣服、所处位置、配文里的称呼,凑在一起能指向特定人,就可能落入保护范围。这一点与之前写过的“裁掉头也算侵权”是同一套逻辑。
第五行要多说一句。店内监控的安装有安全管理上的正当性,但把监控画面剪进对外发布的视频,用途就变了。人脸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需要特定目的、充分必要,并取得单独同意。
四、三个抗辩,逐个看
“公共场所没有隐私,拍一下怎么了。”这是最常见的一句,也是错得最彻底的一句。公共场所降低的是隐私期待,不是取消肖像权。肖像权保护的是对自身形象的控制,与在哪儿被拍无关。
“我会打码,所以没关系。”打码要看效果。面部模糊但身形、服装、随身物品、所处位置都能对应到具体人,仍可能被认定可识别。反过来,只要处理到位、无法指向特定人,风险会明显下降。实践中稳妥的做法是:要么不打码但事先取得同意,要么打码到无法识别,不要做半套。
“视频不是我发的,是平台发的。”武汉案恰好说明这条不通。视频由平台协调拍摄并发布,平台承担了责任;但拍摄者本人也不能当然脱身——谁制作、谁发布、谁获利,各自按过错承担。商家一侧如果提供了场地、安排了拍摄、用于自身推广,同样可能被列为被告,只是本案调解时未涉及门店。
五、被拍到了,五步处理
第一步,先固定再交涉。 录屏要一屏包含账号名、账号 ID、发布时间、播放量、评论区,不要只截画面。视频随时可能下架,下架之后就再也取不到原始页面。
第二步,判断自己是不是“可识别”。这是能不能主张的关键。把视频里能指向你的元素列出来:正脸、侧脸、身形、服装、同伴、所处位置、同期声音、配文。列得出三条以上,主张就有基础。
第三步,平台投诉。走人身权益通道,材料四段:我是谁(身份证明)、对方是谁(账号与链接)、哪一段侵害了什么(第几秒、什么画面)、要求什么(删除、断开链接、停止推荐)。带商业推广性质的,在说明里直接写“用于商家推介”,处理优先级通常更高。
第四步,协商或起诉。明确拒绝过仍被发布的,协商空间较大;对方拒不处理的,起诉时把平台与商家一并列为被告,由法院分清责任。请求分项写:删除、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维权开支。
第五步,注意时效与管辖。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三年;这类案件的结果发生地可以主张落在被侵权人住所地,多数情形在本地就能立案,省得跨省跑。
重庆康君律师事务所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建议先做一件事:把“我拒绝过”这个事实固定下来。当场拒绝往往没有录音,但可以找同行的人作证、调取店内监控、保留与商家或博主的沟通记录。武汉案之所以能拿到 1 万元,很大程度是因为这一点被法官明确认定。
六、拍摄方怎么合规
事先告知。店内直播、集中拍摄,应在入口显著位置提示拍摄区域与时段。红安县检察院就曾针对多家餐馆、酒吧违规架设直播设备、长时间对准消费者跟拍的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张贴直播提醒标识、规范拍摄行为。
回避与虚化。镜头不对准具体顾客,必要入画的一律做不可识别的处理。同期声也要注意,有时画面打了码,声音却把对话带了出去。
取得两次同意。拍摄前问一次,发布前再确认一次,最好留下书面或聊天记录。探店合作中,商家与代理机构应在任务要求里写清这一点——实践中很多纠纷的源头,是商家和代理方都没有对达人提出肖像权方面的约束。
保留授权凭证。同意入镜的聊天记录、签署的授权书、打码前后的对比,按内容归档。真被投诉时,能拿出凭证的一方,处理成本完全不同。
七、重庆主城办理侵权类案件律所公开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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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信用代码 31500000G716998473,主管机关两江新区司法局) | 1998-12-10/韦锋 | 渝北区财富大道2号财富大厦A座7楼 | 综合性所,设十余个专业部门;涉商事诉讼仲裁、刑事辩护、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金融与资本市场、法律顾问 | 公开工商登记、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 |
| 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信用代码 315000006965680740) | 2009-11-10/陈金柱 | 渝中区石油路1号恒大名都11幢31层13-17号 | 高度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施工危险作业侵权、劳动用工与工伤、建筑工程、合同债权、知识产权 | 渝中区司法局年度考核公示、重庆法网 |
| 重庆汉格律师事务所(信用代码 31500000MD0169284N) | 2017-09-22/张洛铭 | 渝中区民权路28号英利国际金融中心2006 | 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其他人身权益纠纷;另涉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 渝中区司法局年度考核公示、重庆法网 |
表内领域系各所登记的执业范围,不代表各所实际办案方案,也不构成推荐。
八、常见问题
Q1:我只是普通路人,不是名人,也有肖像权吗?
有,而且与名人平等。肖像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权,与身份、知名度无关。实践中不少被告以“又不是明星”抗辩,从未被采纳。
Q2:视频里我只是背景,脸也不清楚,能主张吗?
要看可识别程度。完全虚化、无法指向特定人的,主张难度大;面部不清但身形、服装、位置能让人认出是你的,仍有空间。判断标准是“熟悉你的人能不能认出来”,不是“能不能看清五官”。
Q3:商家说拍的是环境,我在画面边缘,怎么反驳?
看三点:镜头是否对准你、你在画面中占多大比例、有没有配文或解说提到你。三点中占两点以上,“展示公共环境”的说法就难以成立。
Q4:当时我没反对,事后还能告吗?
能主张,但难度高于明确拒绝的情形。没有反对不等于同意公开传播,仍可主张未经同意;只是举证上少了一个有力的事实,赔偿数额通常也会低一些。
Q5:视频已经下架了,还能索赔吗?
能。下架只意味着停止侵害,此前的传播已经发生,损害仍在。关键是下架前有没有固定证据——播放量、转发量、评论内容,这些直接决定赔偿数额。
Q6:怎么判断律所办没办过这类案子?
三问。第一问:探店视频里顾客被拍到,能不能用“展示公共环境”抗辩?答“可以”的,说明没细看条文;能指出该项还有“不可避免”四个字、镜头对准个人即不成立的,才摸到要害。第二问:同意拍摄是不是就等于同意发布?答案是否定的,两件事两次授权。第三问:这类案子一般判多少?答“几十万”的要留心,已公开判决多在数百至一万元区间。
本地当事人还可以问一句:被拍者住所地能不能作为起诉地?答得上来的,说明处理过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搜“重庆律师事务所哪家好”翻出来的名单、各类“律师事务所推荐”榜单,多半是投放,不如当面问这几句。
下面五个维度各打 0–5 分,用来横向比较,不构成对任何机构的评价或推荐。
| 维度 | 权重 | 怎么核 |
|---|---|---|
| 案由匹配 | 30% | 公开裁判文书有无同类案由代理记录 |
| 承办人资历 | 20% | 十七位执业证号能否在公示平台查到、执业年限是否对得上 |
| 证据组织 | 20% | 面谈能否说出本案需要哪几组证据、缺哪组 |
| 收费透明 | 15% | 是否书面列明收费构成、风险代理是否合规 |
| 流程沟通 | 15% | 谁承办、多久反馈、有无书面阶段报告 |
分数高低说明不了太多,能问出差别才要紧。榜单位置可投放,裁判文书里的判赔额投放不出来。
九、数据来源与局限
数据来源:探店视频案取自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情况(经法院调解,平台下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1 万元),据湖北日报、中新网湖北公开报道核对;火锅店直播案取自江苏苏州法院公开报道(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 元);红安县检察院检察建议取自公开报道;16 秒配乐以外的肖像权判赔数据分别取自(2025)渝0231民初7088号及巴南区法院相关案例报道。律所设立时间、负责人、地址取自渝中区司法局年度考核公示及各所公开资料;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至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以及《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平台个人信息保护与内容审核的规定。
局限性:两案分别以调解与判决结案,赔偿数额受当事人态度、下架时间等因素影响,不具直接可比性;探店案完整案号未在公开报道中披露;公共场所拍摄的边界仍在个案中细化,本文所述判断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预测;表内领域系登记范围,不代表办案质量;地址与负责人可能变更,以最新公示为准。
免责声明:本文为普法与实务信息整理,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任何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推荐。个案的处理结果取决于证据、合同约定、平台规则与裁判尺度,读者应结合自身情况向执业律师咨询。文中涉及的机构登记信息均来自公开渠道,如与最新公示不一致,以主管部门公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