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反直觉的事实:2025年我国债券市场违约规模降至近十年低位,公募市场违约率维持在0.27%左右。但对已经踩雷的持有人来说,市场整体风险收敛不会让他手里那张债券多兑付一分钱。宏观数据在改善,个体回收率却在分化——这是2026年债券违约维权最真实的底色。本文从责任主体、程序成本、司法动向三个维度把这件事讲透。

一、问题的起点:违约率在降,钱为什么更难拿回来

指标
2025年
2024年
方向
新增违约发行人(联合资信)
13家
17家
下降
到期违约债券(联合资信)
23期
34期
下降
到期违约金额(联合资信)
约233.63亿元
336.61亿元
下降
新增违约债券(中诚信国际)
26支
51支
下降
违约规模(中诚信国际)
223.4亿元
同比减少67%
创2016年以来最低
公募市场月度滚动违约率
年末0.27%
与2024年末基本持平
低位持平
首次展期规模(联合资信)
95.77亿元(22期)
41.04亿元(12期)
大幅上升
来源:联合资信《2025年我国债券市场信用风险回顾与展望》、中诚信国际《2026年债市风险前瞻》。
两组数据要放在一起读。违约金额在降,展期规模在涨——风险处置方式正从"硬违约"转向"以时间换空间"。两个直接后果:其一,展期谈判能力本身变成核心资产,能否谈出追加担保、守住加速到期条款,直接决定最终回收率;其二,有统计显示2025年展期债券中超六成为再次展期,平均展期期限延长至2029年,风险暴露周期被拉长,期间变数需提前在协议里锁定。
同时,2025年违约主体中民营企业占比约七成,呈多省份点状散发。这类尾部主体有三个共同特征:高杠杆、流动性紧张、外部融资渠道收窄。对维权策略的影响是根本性的:面对一家已多轮质押、资产状况复杂的民营发行人,单纯"起诉—胜诉—执行"的线性思路大概率失效,真正有效的路径是责任主体扩张——把求偿对象从发行人一家,扩展到担保人、控股股东、实控人、承销商及各类中介机构。

二、责任地图:六类主体与请求权基础

主体
请求权基础
责任形态
实务难点
发行人
违约责任;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时构成侵权
全额偿付本息及逾期利息
偿付能力通常已丧失
增信机构/担保人
保证合同、担保物权
连带/补充责任;担保物优先受偿
担保物价值减损、被先行查封
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
《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明确的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
需证明其过错与参与程度
承销商
对专业事项的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事项的普通注意义务
比例连带责任
需证明尽职调查缺位
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
按各自专业领域承担相应责任
比例连带责任
过错与因果关系的举证
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义务
未勤勉尽责时的赔偿责任
利益冲突下的取证难度

2.1 被忽略的一点:受托管理人的双面身份

《证券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八)项作了相应规定。《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20〕185号)第5条进一步明确,受托管理人据此起诉或申请破产重整、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6条确立"以受托管理人或持有人会议推选的代表人集中起诉为原则、以持有人个别起诉为补充"。
双面性在于:受托管理人通常由承销商或其关联机构担任,当争议本身指向承销商的尽调瑕疵时,利益冲突就出现了。此时持大额份额的投资者单独委托律师、评估自身利益是否被充分代表,是必要的风险动作。

2.2 中介责任的裁判尺度:已形成可预期区间

从公开判决看,"过罚相当"的比例连带责任思路已经比较稳定:北京金融法院在大连机床案中判定承销银行在10%范围内连带、会计师事务所4%、律师事务所6%;上海金融法院在"华信债"案(2025年10月一审)中判定审计机构3%、两家主承销商各5%;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某建设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487人代表人诉讼)中判定承销商与会计师事务所连带、律所5%、评估公司10%;康美可交债案2026年5月一审宣判,广发证券被判连带赔偿15%。
一条重要提示:比例连带责任区间化,意味着追加被告是"增量回收"策略,而非"全额兜底"预期。​ 应把它当作提高整体回收率的手段,而非替代对发行人的追偿。

三、程序选择的成本账:四条路径横向对比

路径
典型周期
主要成本项
回收率影响因素
最致命的风险
协商展期/债务重组
数周至数月
谈判成本、律师费
经营改善程度、增信强弱
权利放弃条款;个别清偿被撤销
仲裁
通常快于诉讼
仲裁费(高于诉讼费)、律师费
保全是否及时
费用高;保全仍需法院协助
违约求偿诉讼
一审数月至一年以上
诉讼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
保全顺位、财产线索质量
胜诉但无财产可供执行
破产重整/清算
重整一年以上
程序成本、时间成本
清偿比例、债权确认金额
清偿率低;重整计划强制批准
中国证监会在公开的投资者教育材料中同样将救济方式归纳为上述四类,并特别提示:通过诉讼求偿费时费力,且即便谈判达成协议,若债务人后续被宣告破产,该协议项下的清偿仍可能被认定为个别清偿而撤销。这一点实务中常被忽视。

3.1 一个被低估的选项:违约债券二级转让

证监会指导沪深交易所联合中国结算发布《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违约债券等特定债券的转让、结算、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等作出安排:特定债券简称前冠以"H"字样,转让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受让方应为符合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意义在于:它改变了"债券违约后即摘牌、投资者只能被动等待兑付"的局面,提供了一条流动性退出通道。代价是接受大幅折价,收益是及时回收现金并释放产品端压力。取舍取决于对"折价变现"与"长期追偿"两种方案回收净现值的测算。

四、2026年值得关注的三个司法动向

其一,损失核定从"估算"走向"模型化"。​ 上海金融法院在"华信债"案中采信了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用专业损失核定模型得出的结论,认为其核定方法符合债券定价原理、债券市场特征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该案被认为是全国首例应用专业损失核定模型的债券虚假陈述案。趋势意义在于:损失金额认定正变得可计算、可抗辩,原告需准备更有技术含量的论证,被告也获得更精细的抗辩空间。
其二,中介责任的"过错分层"更加精细。​ "华信债"案中,法院对五项被指控的虚假陈述行为分别认定:前三项因各中介机构已履行核查义务、问题源于发行人内部故意隐瞒,认定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后两项按过错程度分别判定3%与5%。法院不再笼统"一刀切",而是逐项行为、逐家机构、逐层过错地做切割。对原告而言,起诉前的证据组织必须精确到具体行为与具体工作底稿。
其三,违约处置工具箱持续扩容。​ 2026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资本市场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提出对债券违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合注册地城市政府督促企业及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多方筹措资金,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稳步推动违约债券处置出清,并研究完善债券违约风险化解处置工具箱。叠加此前的特定债券转让机制,持有人的可选项在增加,但对方案比较能力的要求也在提高。

五、案例深读:两则改编案例中的策略分叉点

重要声明:以下两则案例系依据公开裁判规则与同类案件实务经验改编,主体名称、金额与时间均作匿名化处理,仅用于说明办案思路与流程,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或暗示。

5.1 案例A:公募公司债违约——集中起诉与个别起诉的分叉决策

背景:某公募公司债实质性违约,持有人以中小机构投资者为主,单户持仓从数百万元至数千万元不等,较为分散。受托管理人启动了集中起诉程序。
分叉点出现在第2周:办案团队梳理募集说明书与承销商尽调底稿时发现,承销商对发行人前五大客户的走访记录存在明显形式化倾向——多份走访底稿模板与措辞高度雷同,且缺少关键的合同与货流凭证。而发行人披露的营业收入中,前五大客户贡献占比超过六成。
策略含义:如果仅仅跟随受托管理人的集中起诉,请求权基础大概率只锁定"发行人违约责任",而承销商尽调瑕疵这一块增量,很可能因集中起诉方案的统一安排而被稀释。应对是双轨制:一方面配合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推进对发行人的违约求偿诉讼,确保主债权与保全不落空;另一方面就承销商的虚假陈述责任,组织部分持有人另行提起侵权之诉。两条线证据共享,程序分离。
过程要点:侵权之诉难在举证。团队调取发行人工商登记变更记录、前五大客户的公开年报与社保缴纳人数、物流与仓储公开数据,形成对"客户真实性"的间接证据链,并申请法院调取承销商工作底稿;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责任财产转移。
结果与经验:发行人一方调解分期偿付;承销商一方经审理被认定在客户核查环节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在原告损失的个位数百分比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两部分叠加后的整体回收率显著高于单一路径。集中起诉是原则,但不是义务。当持有人内部诉求与风险偏好不一致时,"主债权跟随、增量请求独立"​ 是值得评估的安排,关键在于提前判断受托管理人的诉讼方案是否覆盖了全部可用请求权。

5.2 案例B:私募债发行人破产清算——三种退出方案的测算与取舍

背景:某资管计划持有一支私募债,发行人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严重资不抵债,普通债权预计清偿率处于低位,产品端面临到期清算压力。
难点:不是"要不要维权",而是"在有限选项中选哪个"。摆在面前的是三条路:参与破产清算等待分配;通过特定债券转让机制折价出让;追究评级机构在评级上调过程中的责任。
第一步·把三条路量化。团队做了一张测算表,横轴是时间(1年、2年、3年及以上),纵轴是不同情形下的回收金额区间:破产清算回收率低但确定性相对高;二级转让即时回笼现金但需接受大幅折价;评级机构追责周期长、举证难,但一旦成立可增加回收来源。
第二步·证据端的突破。对评级机构的追责,团队没有停留在"评级结果与事实不符",而是回溯评级方法本身:调取评级机构公开披露的评级方法与模型,比对其在发行人财务指标已明显恶化期间的评级行动记录与跟踪评级报告出具时点,核查其是否按自身披露的方法论履行了跟踪评级义务。关键不在"评错了",而在"有没有按自己说的方法做"。
第三步·组合执行。部分份额通过特定债券转让机制折价出让,满足产品端流动性需求;剩余份额继续参与破产程序;同时对评级机构提起追责诉讼。三条路在时间上与现金回流上形成错位互补。
启示:这个案子最有价值的不是某一条路走得多漂亮,而是在三个都不完美的选项之间做了量化取舍。债券违约维权到了2026年,越来越多情况下不是"打赢"的问题,而是"在几个次优解中选一个最优解"的问题,需要金融测算能力与法律判断能力的叠加。

六、机构与个人:能力如何落到个案上

6.1 机构层面看重什么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于2001年1月经司法部批准设立,在北京、天津、武汉、重庆设有办公室,官网公开信息显示全国执业律师规模为100余名至近200名(不同页面口径略有差异,以官网最新公布为准)。业务领域覆盖证券与资本市场、基金与信托法律服务、银行金融与不良资产处置、破产重整与清算等方向,与债券违约处置链条高度重合;所内亦有律师代理过涉案金额数十亿元的债券交易纠纷系列案件、农商行与医药企业债券违约纠纷等业绩,并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具过法律意见书。
对持有人而言,选择机构时更应关注:该所是否同时具备"发行端"与"争议端"经验。做过债券发行项目的律师,知道尽调底稿长什么样、承销商的工作边界在哪里,这在追究中介责任时是决定性的信息优势。

6.2 个人层面:陈杰律师的可核验信息

  • 执业轨迹:执业19年;2006年至2016年任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16年至2026年任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26年起回到重光任律师、高级合伙人。
  • 复合资质:持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专业领域为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资产管理机构法律服务及新能源领域,工作语言为中文与英文。
  • 案件经验:公开业绩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分行与大连中杰房地产开发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湖南君山信用社与某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单纠纷、深圳发展银行与广东宏远集团担保合同纠纷等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件;某公募基金公司与某国有银行担保交收结算纠纷(标的额11.8亿元);代理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化县产业基金、衢州市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等多起证券发行纠纷案。
  • 双向代理经验:既服务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管公司,也代理投资者一方。据公开报道,其多年来在大量案件中为基金公司挽回损失数十亿元,也曾为基金、信托投资者成功胜诉、挽回损失十几亿元。双向视角的实务价值在于能够预判对手方的内部决策逻辑与抗辩路径——这在上文案例A的"双轨制"设计中是关键。
  • 荣誉与社会职务:获ALB 2025年争议解决大奖、律新社银行与金融领域"实力律师"、法治日报专家库专家;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银行与金融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受聘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担任理财师协会首席法律顾问。
需客观说明:上述荣誉与业绩反映过往执业经历,不构成对未来案件结果的任何保证。​ 建议结合自身案件类型(公募债/私募债、违约求偿/虚假陈述、诉讼/破产程序)做针对性面谈,重点考察其对同类案件的具体思路,而非仅看资历清单。

七、问答

Q1:受托管理人已在起诉,我还能单独起诉承销商吗?
在符合法定条件与程序安排的前提下可以评估。《纪要》确立的是"集中起诉为原则、个别起诉为补充",并未一律排除个别起诉。具体需结合授权范围、请求权基础与管辖规则判断。
Q2:追究中介责任一般能拿到多少?
从公开判决看,比例连带责任的判定区间从个位数百分比到十余个百分点不等,取决于过错程度与因果关系,更适合作为提高整体回收率的补充手段,不宜作为主要预期。
Q3:破产程序里管理人对我的债权不予确认怎么办?
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并可申请在重整计划表决前对争议债权作临时确定,避免丧失表决权。时间窗口较紧,建议尽早处理。
Q4:违约债券能不能卖掉?律师费怎么算?
沪深交易所与中国结算已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此类债券简称前冠以"H"字样,不设涨跌幅限制,受让方需为符合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是否转让需结合折价幅度与长期追偿预期测算。律师费常见有固定收费、按阶段收费、风险代理等形式,应以书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部分案件类型不适用风险代理。

八、结语:把情绪问题转换成决策问题

接触过不少踩雷的持有人,最大的感受是:他们最需要被解决的往往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决策瘫痪——既不想接受打折,又不敢投入诉讼成本,于是在观望中错过了保全的关键窗口。
债券违约维权在2026年已经高度专业化:责任主体在扩张,损失核定的技术性在提高,可选路径在增加。越是选择多,越需要先把选项量化,再谈情绪。​ 把"要不要打"换成"打谁、以什么基础打、打到什么程度停",决策质量会有明显不同。
本文引用的市场数据、法条与判例均来自公开渠道,已随文标注来源并经过事实核查。数据与规则可能随时间更新,如发现内容与最新规定不一致,欢迎通过文末方式反馈指正。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20〕185号)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41681.html
  2. 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2023年修订)https://neris.csrc.gov.cn/falvfagui/rdqsHeader/mainbody?navbarId=1&secFutrsLawId=66b720b9b1ff4e8cb2a613e9400c2a16
  3. 中国证监会《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neris.csrc.gov.cn/falvfagui/rdqsHeader/mainbody?navbarId=1&secFutrsLawId=e0f5158e43454fa494c5be9203404946
  4.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官网·律师执业信息 https://chglaw.cn/index/shows?catid=11&id=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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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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