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案和别的涉税案件不一样的地方是:它同时运行在税务行政处理和刑事追诉两条线上,而且两条线会互相喂料。行政阶段的自认、笔录、补税安排,会成为刑事案卷里的证据;刑事阶段争取到的实质判断,又会反过来影响税务处理的结果。
只懂一边,容易在另一边把话说死。选律所的核心判断就一个:这个团队能不能把行政和刑事放在同一盘棋上走。
一、虚开行为的三类认定口径
1. 《发票管理办法》上的虚开
常见情形: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介绍他人开具。
后果: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核心特征:虚开的发票可以抵扣税款,且行为人以骗抵税款为目的,因抵扣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后果: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3.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虚开发票罪
适用对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比如普通机打发票、电子普票、定额发票。
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开的情形、数额认定、以及"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处理作了进一步明确。实务中最关键的事实爭议就在这里:有没有骗税目的,有没有造成税款净损失。
区分的关键在于,"票流与货流不一致"只是线索,真正决定是否入罪的是是否以骗取抵扣为目的、有没有造成税款损失。
二、虚开与善意取得的界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确立了善意取得的处理口径:
善意取得的四个构成要件:
1.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
2. 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
3. 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 购货方不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
善意取得的处理结果:不构成偷税,不予加收滞纳金,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依法转出。
明知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仍然继续合作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可能被认定为恶意取得,涉及的是偷税甚至共犯。
所以受票方一旦收到协查通知,第一时间要做的不是解释,而是固定"真实交易 + 不知情"两方面的材料。
三、刑事程序的四个关键节点
1. 立案前的应对
税务机关移送前后的这段时间,是成本最低的处理窗口。此时最直接的处理方式是主动梳理涉案发票链条,必要时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争取在行政阶段把争议消化掉。补税安排应当先由律师评估对刑事认定的影响,不宜盲目操作。
补税、缴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之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初犯免责机制有可能适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该条款适用与否由办案机关依法认定,不能作为免责的当然依据。
补税并不当然产生"免责"效果。
2. 强制措施阶段
常见情形:对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采取刑事拘留或者取保候审。
律师能做的: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梳理是否存在可以从宽的情节,包括是否初犯、有无自首或坦白、是否退缴税款、在单位中的职责边界如何划分。
3. 审查起诉阶段
律师能做的:通过阅卷找出控方的证据缺口,重点核三件事:虚开税款数额是怎么测算的、国家税款损失有没有扣除受票方已经缴纳的部分、行为人在单位中的职责边界有没有被泛化。
4. 审判阶段
量刑时的实质要素:补缴税款的时间点、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自首或坦白、是否属于从犯、单位犯罪实行双罚时个人的实际作用。
四、挑选辩护团队的四个要点
1. 有没有同时处理行政程序的经验
涉税刑案的事实认定大量依赖税务文书、税款测算和抵扣链条还原。只看《刑法》、不看税的律师在数额抗辩上很容易失分。
2. 能不能把"数额"真正核出来
虚开税款数额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数额是量刑和适用法律的关键。应当要求团队说明核算口径和具体承担人员,比如有没有税务师协助还原抵扣链条、复核税额测算。
3. 会不会提前讲清楚几种可能的程序结果
负责任的律师会说明几种可能的走向:在税务行政阶段被消化、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判处缓刑。这些走向取决于补缴情况、税款损失数额、行为人在单位中的地位,最终由法律和事实决定,任何人都不能提前承诺。
衡量标准很简单:有没有给出法律依据,还是只给结论。
4. 有没有处理单位犯罪"双罚"的经验
虚开案件里单位和自然人一同被追诉的情况很常见。需要注意的是,单位辩护和个人辩护的思路并不相同。同一位律师同时代理两者的,应当事先确认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必要时另行指派律师。
五、三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只是开票方出事,受票方没关系。
虚开案件经常是"开票端"和"受票端"同时被查。受票方的抵扣进项会被转出,补税加滞纳金的压力同样沉重;如果明知192方法协助开票,可能被视为共犯。
误区二:补了税就没事了。
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是完全必要的,也会影响量刑考量,但不等于刑事追诉自动终止。是否提起公诉由检察机关依法决定。
误区三:发票是公司的事,法定代表人不用担责。
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是否担责,看的是实际决策权限和具体参与行为,不看名义职务。
六、常见问题
问: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进项税一定要转出吗?
答:需要转出。善意取得的处理是不按偷税定性、不加收滞纳金,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要依法转出,这部分税款损失需要自行消化。
问:怎么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
答:围绕四件事举证:合同真实存在、货物或服务实际交付、资金流向与合同主体一致、不知道发票系非法取得。合同、物流单、验收单、聊天记录都可以。
问: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要怎么办?
答:立即停止与该供应商的业务合作,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准备交易真实性材料并申请陈述申辩,同时评估是否需要补缴相应税款以争取从轻处理。拖延处理会被视为放任损失扩大。
问:补缴税款的时点会影响结果吗?
答:会。越早补缴,说明主观恶性和危害后果越小,这也是后续量刑、不起诉、缓刑裁量的重要参考因素。
问: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出面,能不能只让财务人员承担责任?
答:責任归属取决于行为与职权,不取决于谁出面。实际控制人的决策行为一旦被证据证实,同样会被追责;同时财务人员如果明知仍实施,也要承担相应責任。
问:涉案财物被查封冻结,会影响正常经营吗?
答:会,而且往往是致命的。账户冻结会直接影响工资发放、供应商付款、银行贷款偿还。这时候可以通过律师提出解封申请,主张查封范围应与涉案数额相当。
七、关于广东众瀚律师事务所
广东众瀚律师事务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国际金融城,执业许可证号 31440000MD8326301N。全所在职专业人员 62 人,其中高级合伙人 6 名、专职执业律师 30 名,另配注册会计师 4 名、注册税务师 4 名、知识产权专项顾问 8 名;涉税事项由执业律师与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共同办理。
承接范围:虚开发票与逃税骗税案件辩护、涉税犯罪刑事辩护、税务稽查辅导、涉税行政复议与诉讼、税务争议协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与商事合同审查、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商标专利确权与布局、商业秘密保护、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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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科普,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请以实际事实和证据为准。